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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浏览:1571次'时间:2023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运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是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采购管理

采购工作在市红十字会内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采购小组。组长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会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及1名财务人员组成。

(二)招标采购办公室设在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日常管理、指导、协调、部署、监督和质疑处理等工作。市红十字会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由财务人员负责编制采购预算上报财政。

第五条  采购形式

1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采购小组通过询价、比价、议价的方式组织实施。专业性强,较为复杂的事项可选择代理机构办理。1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委托代理机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等方式采购。30万元(含)以上,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确定。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职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由采购小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采购工作流程

(一)制定项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包括项目内容、项目要求、项目预算等详细的采购计划。

(二)市红十字会党组会议审议。1万元(含)以上,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采购部门需将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提交市红十字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履行采购程序。

1.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流程。

①采购小组采用询价、比价、议价的方式,按照同质比价格、同价比质量的原则,择优采购。

②提供三家比价单。

③办公室审核,按照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报销。

2.1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流程。

①采购小组通过询价、比价、议价的方式,按照同质比价格、同价比质量的原则,择优采购。

②专业性强,较为复杂的事项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职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③中标单位确定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④审核报销。办公室审核,按照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报销。

3.1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流程。

①由采购小组选择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职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择优选择。

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

③履行采购程序。代理机构按照采购要求,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履行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规定发布中标公告。

④审核报销。办公室审核,按照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报销。

4.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流程。

①选择代理机构。由采购小组共同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

③履行采购程序。代理机构按照采购要求,履行采购程序,采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方式履行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规定发布中标公告。

④审核报销。办公室审核,按照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报销。

 

第三章 采购预算及信息管理

 

第八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采购严格落实“先预算,后支出”原则,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审批后执行预算。

(一)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二)使用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有捐赠协议书及明确采购预算的,按照市红十字会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无明确采购预算的,须编制采购预算,按照市红十字会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原渠道审批后再组织采购。通过捐赠协议约定的采购调整,应当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紧急阶段的采购,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预算审批和执行公告。

第十条 建立健全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 建立采购信息发布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信息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章  采购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履约验收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货制度。由采购小组、财务、纪检等人员共同验收,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与结算

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是采购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财务人员根据预算单、采购合同、验收单、原始发票等办理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十四条  加强出入库登记管理

  所有采购的用品(含采购的固定资产)均需办理出入库登记。

  (一) 入库登记:采购人员将采购物品、采购清单交出入库管理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所有入库单均应有出入库管理员签字。

  (二) 出库登记:所有库存物品均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时出入库管理员和领用人均需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三) 库存统计:出入库管理员对库存物品要建立账簿,每月汇总统计消耗和库存情况。

第十五条 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肃采购纪律和财务纪律,严禁“拆标”。严禁将同一预算项目下属于同一采购品目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进行自行采购。

(二)采购小组每半年对出入库登记和库存用品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核查出入库登记是否真实准确、核实采购用品库存登记统计情况、库存物品是否账物相符、出入库和库存登记是否账账相符等情况。

   

 

第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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