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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
浏览:1465次'时间:2023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会计核算,监督资金合法有效运行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各类资产按照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各项财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  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包括财政性资金、捐赠款物及其他资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指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文件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审批程序、维护预算约束力,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

(一)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拟定项目申报计划,项目计划经分管会领导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汇总;

(二)财务部门须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申报计划进行审核,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及说明,经主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政府拨款捐赠收入、会费其他收入。

第九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所有收入须及时足额进入指定账户,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实行统一核算、分类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为保证机关行政运转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捐赠性资金支出及其他支出。

(一)财政性资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二)捐赠性资金支出包括捐赠支出、专项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会费和利息支出等。

第十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安排支出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严格审批程序,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项目管理费用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  财政性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批的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安排使用;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须按照捐赠函或相关定安排使用

第十  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支出审批权限实行常务副会长“一支笔”审批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业务活动经办人对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务人员在受理支出业务时,须对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  资产是指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流动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  捐赠物资管理

(一)接受捐赠物资应当符合《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台账,及时办理入账、入库手续并进行日常管理,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二)捐赠物资的调拨和领用,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接受捐赠物资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不能提供成本价的参照同类的市场价格。

(四)接收文物、字画、房产等暂时无法计量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登记入账,待确定捐赠价值后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要完善出入库手续和日常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按照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处置固定资产,党组会议研究,报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  负债管理

 

十九  负债是指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  加强对暂存款项管理,不得将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管理。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七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主要适用于项目管理、工程、采购、设计、维修维护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共同参加。除法定代表外,其他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第二十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以维护市会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为宗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决不允许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有关的手续。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财务报告

 

第二十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二十  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年度决算由财务部门按照经费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统筹编制;其他财务报告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文件及出资方的要求分项编制。

第二十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会运行和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编制财务报告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报送及时。

三十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每半年向执委会报告一次;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财务监督

 

第三十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经费预算(含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审计后形成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者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  财务人员负有财务监督的直接责任,业务主管人员要积极配合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监督。

财务人员在财务监督中要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发现财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第三十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会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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